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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124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124号



原告:李**,男,汉族,1983年4月8日出生,住惠东县稔山镇,身份证号:4413231930408**。
被告:惠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响水河。组织机构代码:789437**。
法定代表人:王**。
委托代理人:钟**,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惠州**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李**负担。


审 判 员 钟新宏


二○一三年七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林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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