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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168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168号



原告:惠州大亚湾**运输货运有限公司,地址:大亚湾区,组织机构代码773066**。
法定代表人: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惠州市惠城区。
负责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告惠州大亚湾**运输货运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下称**保险惠州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森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委托代理人谢**、被告**保险惠州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公司诉称,2009年12月,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两部车的第三者商业保险,保额各20万元,其中湘F6**挂号车的保险期限为2009年12月9日至2010年12月8日,粤LL4**号牵引车的保险期限为2009年12月26日至2010年12月25日,2010年10月29日,前述车辆在大亚湾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于2012年8月28日向伤者支付了事故治疗费16.1万元,后来伤者刘**向大亚湾法院起诉处理,大亚湾法院以(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668号案件判决认定刘**的损失减去湘F6**挂号车的交强险赔偿后为222415.28元,减去原告**公司垫付款16.1万元后为61415.28元,由被告**保险惠州公司在商业险中赔付。原告申请保险公司赔付16.1万元却遭拒,特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16.1万元,并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对被告反诉的问题,原告认为汽车存在牵引车带挂车时,只要其中有一个交强险即可,粤LL4**号牵引车的无交强险,要求原告自负交强险的份额111393.40元无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原告提供的证据:1、粤LL4**号牵引车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单1份、湘F6**挂号车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单各1份,拟证明投保事实;2、(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668号案件判决书1份,拟证明交通事故事实、法院处理事实、原告垫付款16.1万元未处理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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