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79号(2)
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发放了贷款281000元给被告一,然而被告一并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款。贷款发放后至2012年12月25日,被告一总共归还本金40850.70元,归还利息68500.78元,其中被告二作为保证人已为被告累计归还4次,共计本金9317.4元,共计利息14300.1元,合计23617.5元。被告一自2012年1月17日开始逾期,至2012年12月25目止已累计12个月未按时足额还款,尚有借款本金余额240149.30元。2013年2月22日,原告**大亚湾支行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原告**大亚湾支行因本案提起诉讼,支付了律师费人民币12007元。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5证实,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核实后,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原告**大亚湾支行在签订合同后,按照合同的约定发放贷款人民币281000元给被告郭**,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郭**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郭**自自2012年1月17日开始逾期,至2012年12月25目止已累计12个月未按时足额还款,尚有借款本金余额240149.30元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第10.2条约定,原、被告之间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原告**大亚湾支行有权按照该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
现原告**大亚湾支行主张要求解除《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及被告郭**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40149.30元以及律师费12007元,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至本判决生效前按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计付,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付。
被告郭**以其购买位于惠州大亚湾**园2栋4单元10l号、建筑面积113.54平方米的房产(预购房地产抵押登记证书号:房登字(2008)**号)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预购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该抵押关系成立,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大亚湾支行主张对上述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另,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同一债权既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公司对原告实现上述优先受偿权后仍未获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郭**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解除解除原告和被告一、被告二于2008年4月7日签订的编号:A[房贷]字[惠州]行[大亚湾]支行[2008]年[0135]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二、被告郭**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40149.30元及利息,本判决生效前的利息按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计付,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付。
三、被告郭**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律师费人民币12007元。
四、被告郭**在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不履行上述第二、三项还款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对被告以其购买位于惠州大亚湾**园2栋4单元10l号、建筑面积113.54平方米的房产(预购房地产抵押登记证书号:房登字(2008)**号),有权以该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被告惠州市**实业有限公司公司对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实现上述优先受偿权后仍未获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82元由被告郭**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迳付给原告,原告已预交的上述费用,不予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