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20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20号



原告:惠州大亚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组织机构代码:781185**。
法定代表人: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男,198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阳支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营业执照:44130000009**。
负责人:黄**。
本院于2012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惠州大亚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培训公司)诉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阳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惠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培训公司诉称,2011年4月21日原告成功为其所属的粤L-**学向被告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等财产及责任保险险种,双方约定保险期间为2011年5月7日至2012年5月6日。2011年7月11日12时30分左右,被保险车辆于龙门县S244线平陵镇龙岩寺路段的道路中心隔离带缺口欲左转弯掉头返回时,与平陵镇往龙门县城方向由刘**驾驶的粤LW**号中型货车相撞,导致学员周**、夏**、汪**、于**发生不同程度伤害,至今原告已向前述伤者支付医药费合计104949.93元。
原告认为,双方形成的保险合同关系是合法有效的。据此,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本案中原告已向作为伤者的第三者支付了医疗费用,被告应当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50万限额内)向原告及时赔付该医疗费用,特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垫付于**、汪**、夏**、周**人身损害医疗费共计104949.93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1日12时30分,被告**培训公司学员于**在教练员杨**的指导下,驾驶粤L**学教练车搭载学员汪**、夏**、周**等共七人,由惠州市龙门县平平陵镇往龙门县城方向行驶,至龙门县S244线平陵镇龙岩寺路段的道路中心隔离带缺口,欲左转掉头返回时,与刘**驾驶的粤LW**号中型货车相撞,造成粤L**学教练车车上人员于**、汪**、夏**、周**等七人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同年9月26日,龙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龙公交认字[2011]第B000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学员黄**、周**、夏**、周**、汪**不负事故的责任。事故当日,于**、夏**被送往龙门县人民医院治疗,周**、汪**被送往龙门县中医医院治疗,后于**、周**、汪**转至惠阳区人民医院治疗,原告**培训公司为上述四人垫付了治疗费。其中,于**的医疗费为49640.8元(包括龙门县人民医院医疗费1529.3元)、周**的医疗费为1994元(包括龙门县人民医院医疗费315元)、汪**的医疗费为52335.63元(包括龙门县中医医院医疗费852.63元)、夏**的医疗费为979.5元,合计为104949.93元。
另查明,原告**培训公司的粤L**学号教练车在被告**财保惠阳支公司购买了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2011年4月22日至2012年4月21日,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及第三者商业保险(保险期间:2011年5月7日至2012年5月6日,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50000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限额司机座位责任险赔偿限额为30000元、乘客座位责任险赔偿限额为10000元/人*6人),车上人员责任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均购买了不计免赔。
又查,2012年3月14日,汪**因本次交通事故除医疗费外的其他各项损失,已向龙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龙门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4日依法作出(2012)惠龙法民一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不服该民事判决已依法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3年6月26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惠中法民四终字第510号民事判决,判决:一、撤销龙门县人民法院(2012)惠龙法民一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二、限惠州大亚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69886.82元给汪**。对于惠州大亚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应负责赔偿给汪**的上述款项69886.82元,由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座位责任险)赔偿限额10000元范围内先行给付汪**10000元;三、限刘**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29951.5元给汪**;四、驳回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