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20号(2)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因粤L-**学车辆于2011年7月11日发生的交通事故,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阳支公司同意在车上人员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惠州大亚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费用人民币32082元(包括于**、周**、夏**的医疗费)。
以上款项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阳支公司在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到以下账户:户名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惠州大亚湾支行;账号442328010400**。
二、原告惠州大亚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不得因上述交通事故就于**、周**、夏**的任何损失向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阳支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99.5元,由原告负担599.5元,被告负担600元。被告负担的受理费600元在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二十日内交纳到本院上述帐户。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2399元,予以退还原告1199.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钟浩龙
审 判 员 朱会东
代理审判员古朝晖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朱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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