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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80号(3)
二、被告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61133.64元及利息,本判决生效前的利息按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计付,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付。
三、被告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律师费人民币18057元。
四、被告阳**在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不履行上述第二、三项还款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对被告购买的位于惠州大亚湾**园10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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