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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77号(2)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钟新宏
审 判 员 李森洪
审 判 员 谢学炎

二O一三年八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唐 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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