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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866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866号



原告:惠州大亚湾**物业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徐**。
委托代理人:陈**,该公司职员。
被告:冯**,男,汉族,1973年8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251973080**。
本院受理原告惠州大亚湾**物业公司诉被告冯**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惠州大亚湾**物业公司于2013年9月11日以被告已交清拖欠的管理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大亚湾**物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大亚湾**物业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惠州大亚湾**物业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勇


二○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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