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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708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708号





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张**。
委托代理人:韩**,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丁**,女,汉族,1947年9月5日出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身份证号码:220103194709053**。
委托代理人:林**,女,汉族,1989年3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身份证号码:44130119890316**。
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9月2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支付被告利息47101元;二、判令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 2011年9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花园”1栋一单元2701号房,建筑面积77平方米,总价款490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490000元,且原告代收取被告缴付的契税14700元、房屋维修基金4995元。
另查,合同签订后,原告将该预售商品房合同在房管部门办理了预售登记,其预售登记号为11C**。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丁**一致同意解除双方于2011年9月23日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告登记依据合同号为11C**),同时注销该房屋的预告登记号(预告登记号为330003**),并共同向大亚湾区房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二、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退还被告丁**交付的购房款490000元、契税14700元、房屋维修基金4995元,并向被告支付违约金47101元。上述款项共计556796元,由原告在本民事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告。
三、案件受理费489元由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执行费及解除合同所需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徐 黎


二○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连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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