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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702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702号



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张**。
委托代理人:叶**,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该公司职员。
被告:邓**,男,汉族,1982年9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武县,身份证号码:43102519820911**。
被告:彭**,女,汉族,1983年9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蓝山县,身份证号码:43292719830904**。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邓**、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0元,由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周 勇


二○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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