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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685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685号
原告:余**,男,汉族,1978年1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泰县,身份证号码:3501251978011**。
委托代理人:曾**,女,汉族,1984年2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平县,身份证号码:44162**40203**。
被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黄**。
委托代理人:肖**,女,汉族,1986年4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身份证号码:35050219860420**。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余**诉被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所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款271982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查:2010年12月9日,原告余**与被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约定:1、被告将其公司开发的位于惠州大亚湾**园2栋403号房预售与原告;2、该房建筑面积为88.75平方米,合同总价款为451982元,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在签订合同后15日内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缴纳首期购房款271982元及维修基金5325元。此后,原告未能办理银行按揭贷款,遂向被告提出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付购房款。
另查明,被告于2010年10月18日取得涉案房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涉案房产亦已向房管局办理预告登记(粤房地预登惠州字第330007**号),预告登记依据合同号为10D4**。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于2010年12月9
日签订的编号为2-403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注销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号:粤房地预登惠州字第330007**号);
二、被告应当协助原告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撤销手续及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专项维修基金5325元;
三、原告已支付的首期款271982元在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备案后由被告退还给原告,被告将款项汇入原告指定账户(账号:622609023129**,户名:余**,开户行:招商银行重庆加州支行),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责任;
四、因解除合同所产生的费用由原告承担 ;
本案诉讼费2680元由原告余**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李海仁
二○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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