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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637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637号



原告: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余**。
委托代理人:刘**,女,汉族,1990年12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身份证号码:430722199012040**。系公司员工。
被告:王**,男,汉族,1983年5月25日出生,住深圳市坂田,身份证号码:13043419830525**。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5日以原、被告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8元,由原告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李海仁

二○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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