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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631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631号





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张**。
委托代理人:韩**,该公司职员。
被告:张**,女,汉族,1977年12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龙川县,身份证号码:36212319771222**。
委托代理人:林**,女,汉族,1989年3月16日出生,住惠州市大亚湾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5日依法受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9月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判令原告支付被告赔偿金42766元;3、判令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查:2011年9月6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号:11C7**),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位于惠州市大亚湾的**花园第1幢一单元1002号房,该房建筑面积为77平方米,合同总价款为457238元,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即首付228619元于10日内付清,余款228619元分五期付清。签订合同后,被告向原告共支付了购房款457234元。涉案商品房于2011年10月18日在房产管理局办理预告登记,登记号为粤房地预登惠州字第330002**号。因原告没有兑现可以看到海景的承诺,被告要求解除合同,由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一致同意解除双方于2011年9月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号:11C7**)及注销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号:粤房地预登惠州字第330002**号);
三、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解除合同备案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被告张**购房款457234元、赔偿金42766元,共计500000元;
四、本案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执行费、解除备案登记均由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案件受理费43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海仁


二○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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