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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605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605号



原告:王**,女,汉族,1945年7月6日出生,原住福建省石狮市,现住深圳市福田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
被告: 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黄**。
委托代理人:周**,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曾日华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柯婧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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