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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600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600号



原告:惠州大亚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麦**。
委托代理人:谢**,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
委托代理人:赖**,该公司职员。
原告惠州大亚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斌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54422元人民币,并从2012年1月22日起按同期同类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息至付清款项时止,暂计算至2013年5月22日约为1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查:2010年4月7日,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公司分别作为甲乙方签订了一份《栏杆制作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公司承包被告方**花园栏杆制作安装工程,同时合同约定了工程造价及承包方式、工期、双方责任等。2011年1月22日,双方就该工程项目进行了结算,共同出具了一份结算签认单,确认结算金额为1774422元,双方代表在该结算签认单上签名盖章予以确认。其后被告陆续支付原告工程款至2011年9月1日,累计1580000元,尚欠原告**公司工程款194422元,后经原告催促又支付40000元,剩余工程款154422元经原告催促未支付。原告**公司遂起诉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分两次将其所欠原告惠州大亚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剩余工程款154422元支付到原告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惠州大亚湾北澳大道南路支行,帐号:00000727657738**),具体为:2013年8月20日以前支付77211元,2013年9月20日以前支付77211元;
二、原告惠州大亚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放弃要求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三、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如果第一期未按期付款,则原告可就全部剩余工程款向法院申请执行;
四、案件受理费1794元,由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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