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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564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564号



原告:赖**,男,196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惠州市大亚湾区,身份证号码:442521196011160**。
被告:黄**,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惠州市惠城区马安镇,身份证号码:4425211969100**,是**集团(惠州)**运输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司机。
被告:**集团(惠州)**运输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住所惠州大亚湾区。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男,**集团(惠州)**运输有限公司安全技术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男,**集团(惠州)**运输有限公司安全技术部副经理。
被告: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组织机构代码:892305**。
负责人:李**,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女,该分公司员工。
原告赖**诉被告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6月6日追加事故车辆所有人**集团(惠州)**运输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下称**惠阳公司)和车辆保险机构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下称**深圳公司)为被告,由审判员李森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被告黄**、被告**惠阳公司委托代理人潘**、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赖**诉称,2013年3月14日8:30时许,原告在大亚湾**南坑加油站旁边欲搭乘公交车去响水河工业区,这时由被告黄**驾驶的粤LS3**号公交车开来,原告上车后即问该车到不到响水河,黄**说不到,原告返身落车仍在车门时,汽车已经开动,原告急忙抓住车门被拖了十几米才停住,原告跌落下来。旁人报警后,交警到场作了现场处理,作出由司机黄**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事故认定书》。另外,**惠阳公司派车送原告到惠阳区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侧尺骨鹰嘴撕脱性骨折和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用去医疗费2616元(**惠阳公司已付)。原告没有住院治疗,3月17日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治疗费用99.57元,3月21日在惠阳正骨医院治疗费用662.5元,3月26日和4月2日在大亚湾医院治疗费用311元,4月1日和2日在惠州市中大惠亚医院检查治疗费用1976.9元,合计3050.07元。原告长期从事泥水师傅建筑工作,每天工资200元,因为受伤造成无法工作,为此诉讼请求为:赔偿医疗费3050元,误工费6000元、营养费1000元,共计1005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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