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553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553号
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张**。
委托代理人:韩**,该公司职员。
被告:陈**,男,汉族,1974年5月2日出生,住深圳市福田区,身份证号码:44040219740502**。
委托代理人:林**,女,汉族,1989年3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身份证号码:44130119890316**。
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10月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判令原告支付被告赔偿金100000元;三、判令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花园”1栋一单元3002号房屋,建筑面积77平方米,总价款484206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付清了全部购房款并交纳了房屋维修基金4620元。
另查,合同签订后,原告将该预售商品房合同在房管部门办理了预售登记,其预售登记号为11C**。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一致同意解除双方于2011年10月1日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告登记依据合同号为11C**),同时注销该房屋的预告登记号(预告登记号为330005**),并共同向大亚湾区房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二、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退还被告陈**已交付的购房款484206元、维修基金4620元,并向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上述款项共计588826元,由由原告在本民事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告。
三、本案诉讼费1150元由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费以及解除合同备案登记等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由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徐 黎
二○一三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连楚宇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