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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263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263号



原告:惠州大亚湾**化纤织染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大亚湾西区**路。
法定代表人:叶**。
委托代理人:刘**,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萧**,男,汉族,1975年4月5日生,住址:深圳市龙岗区坪地镇**村**区*号,身份证号:44030719750405****。
被告:孙**,男,汉族,1977年2月3日生,住址:河南省民权县孙六乡杨**村委,身份证号码:41232319770203****。
被告:宋*,女,汉族,1975年1月21日生,住址:湖南省澧县张公庙镇**村*组*号,身份证号码:43242419750121****。
被告:饶**,女,汉族,1967年3月1日生,住址:广东省丰顺县龙岗镇**村下,身份证号码:44142319670310****。
被告:练**,男,汉族,197年7月3日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大岚镇**村委会**村*号,身份证号码:44132119740703****。
被告:孙**,男,汉族,1968年10月6日生,住址:河南省民权县孙六乡**村委,身份证号码:41232319681006****。
六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朱*、罗**,均系大亚湾区法律援助处律师。
原告大亚湾**化纤织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被告孙**、宋*、饶**、练**、孙**、萧**劳动争议一案,本院2013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审判员朱会东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谢学炎、代理审判员古朝晖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六被告及委托代理人朱*、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诉称:被告原工作单位为注册在惠州惠阳区土湖外经工业区的惠阳**化纤织带厂,该企业为三来一补企业,1995年注册成立,企业属与惠阳区外经委合作企业,企业负责人先后由惠阳区外经委工作人员叶汉基,后叶汉基退休,该企业负责人变更为:余春林。2006年原告在大亚湾注册成立,企业性质为外商独资有限公司,2010年11月,原告全盘招聘含被告在内一百多名员工。原告自2010年11月试营业后因受金融危机影响,企业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原告试营业期间,大亚湾区环保局发给原告临时排污许可,后给予延期许可,延期许可至2012年上半年。因无法获得排污许可,2012年7月底,又因原告处员工向大亚湾区环保局举报原告偷排污水后当晚,大亚湾区环保局突查原告后即要求原告对织染车间进行停业整改。原告不得已宣布自2012年8月1日起对织染车间含被告在内15名员工进行放假,织染车间停产。公司织染车间在停产整改并申请新排污许可期间,2012年8月中旬,大亚湾区环保局又深夜检查原告织染车间是否存在开工,至公司领导感到无力获取新的排污许可。又因原告自2010年11起经营至今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企业经营已陷困境。为此,原告曾以问卷调查形式咨询含被告在内15名员工是否同意降薪、变更工作岗位等内容,被告基本予以拒绝。为此,原告不得已决定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经原告与含被告在内15名员工进行协商,有9名员工与原告达成一致协议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因未能与原告达成一致协议,原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向大亚湾区劳动监察大队报告裁员的情况下,提前三十天通知被告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上述劳动合同的解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4l条规定,并无不当。原告通过调取被告原工作单位相关经济补偿发放记录,经查,原惠阳**化纤织带厂自2006年起每年对被告工龄有给予经济补偿,上述经济补偿发放至2010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为此,请求依法判决:1、判决原告仅向被告支付二个月经济补偿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六被告辨称 :1、即使原告解除被告的劳动合同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原告也需支付被告的经济补偿金。2、自2006年起,原告每年都多支付了一个月工资给被告,并非是给被告的经济补偿,而是每年的年终奖金。因为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给与劳动者的补偿,而被告与原告一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根本不可能给予被告经济补偿。3、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2,原告已承认六被告的入职时间分别是1991年9月(练**)、1993年8月(孙**)、1995年5月(萧**)、2001年2月(饶**)、2002年8月(孙**)、2009年3月(宋*)。根据劳动合同法,原告应当支付被告练**21个月、孙**19个月、萧**17个月、饶**11个月、孙**10个月、宋*4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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