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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352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352号



原告:唐**,女,汉族,1943年2月7日生,住湖南省武冈市**乡**村*组,身份证号:43262319430207****。
原告:唐**,女,汉族,1989年12月15日生,住湖南省武冈市**乡**村*组,身份证号:43262319690214****。
原告:邓**,男,汉族,1989年12月15日生,住湖南省武冈市**乡**村*组。身份证号:43058119891215****。
原告:邓**,女,汉族,2008年3月6日生,住湖南省武冈市**乡**村*组。身份证号:43058120080306****。
法定代理人:唐**,系邓**母亲。
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肖**,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谭**,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李*,男,汉族,1979年12月15日生,住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镇**村*组。身份证号:42102219791225****。
被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澳头**路*号**大厦*房。
法定代表人:李**。
委托代理人:方*,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路*号**大厦*楼。
负责人:杨**。
委托代理人:禹**,女,汉族,1976年9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大厦*,身份证号码:43262319760910****。
原告唐**、唐**、邓**、邓**诉被告李*、**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会东独任审判,于2013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及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肖**、被告**物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被告**保险深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唐**、邓**、邓**诉称:2013年1月23日10时45分,死者邓星华驾驶无号牌二轮普通摩托车从霞涌经北环路往澳头方向行驶,途经北环路壳牌路段时碰撞停在路边由被告李*驾驶的粤LY0669重型半挂牵引车(粤L9075挂)车尾,造成车辆损坏,邓星华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鉴定,邓星华、李*分别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认为,被告李*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并导致邓星华死亡,被告李*应当赔偿原告相应的损失。被告**物流公司作为车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保险深圳分公司作为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截止至今,除被告**物流公司为原告垫付5万元外,三被告再末支付原告任何赔偿。鉴此,特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决。一、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四原告损失488030.4元;二、判令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李*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出答辩意见。
被告**物流公司辨称:1.对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标准来计算,受害人属于农村户口;2.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费过高,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应以7万元为宜;3.被抚养人的抚养费按城镇标准计算没有依据,应以农村标准计算;4.其他项目请法庭根据法律认定;5.赔偿项目应优先由交强险支付,剩余不足部分按50%的责任在商业险中予以划分;6.被告**物流公司垫付的五万元应当在保险公司赔付原告的款项中予以扣除,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被告**物流公司。
被告**保险深圳分公司辩称:1.答辩人仅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异议,死亡赔偿金部分,死者邓星华系农村户籍,原告提交的由惠东县稔山镇稔山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系原告采用非法手段非法取得,经答辩人向该居委会调查,居委会的负责人称,他们只会针对辖区内的常住人口进行管理,出具相关证明,且在该辖区并无中石化施工队的具体居住地址。另外,答辩人在惠东县公安局稔山派出所调查得知,该派出所对人口及户籍管理盖的章均是户籍章,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所盖的章是派出所公章,上面还有副所长的签名,原告所出具的证据并不符合上述规则,答辩人请求法庭向惠东县稔山派出所调查核实。因此,答辩人认为原告的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2.住宿费、误工费等,原告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且诉请过高,请法庭酌情予以认定;3.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均为农村户籍,且均生活在农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原告未提供死者母亲的供养人数证明,据答辩人调查得知,死者母亲共有四个子女,供养人应为四人,且死者母亲的抚养年限应为9年,死者女儿的抚养年限应为13年。4.精神损害抚慰金,死者邓星华负同等责任,请法庭酌情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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