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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364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364号


原告:丘**,女,汉族,1979年6月18日出生,住惠州市惠东县**镇**村委**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何**,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男,汉族,1978年9月25日出生,住惠州市惠东县**镇**村委**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
第三人:大亚湾**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区澳头**区(**公司综合楼)*楼。
法定代表人:郭**。
委托代理人:陈**,该公司职员。
原告丘**诉被告钟**、第三人大亚湾**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确认合同编号为(2012)06***、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号为HW201206***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权利归原告所有,由原告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被告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属恋爱关系。2012年11月15日,原、被告共同与第三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原、被告共同购买第三人开发的位于大亚湾澳头石化大道中443号二月天花园第3栋一单元906号,总价款为322000元;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付款,即签订合同日付清购房首期款97000元,余款225000元办理银行按揭贷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向第三人支付了首期款92000元,被告向第三人支付了首期款5000元,余款申请办理银行按揭贷款。
另查,合同签订后,第三人将该预售商品房合同在房管部门办理了预告登记(登记号为:HW201206***)。
再查,原、被告均认可因购房需要,曾向案外人赖秋香借款6000元用于向第三人支付房款,该款尚未清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丘**、被告钟**一致同意双方于2012年11月15日与第三人大亚湾**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告登记依据合同号为HW201206***,预告登记号为3300061***)的权利归原告所有,被告配合原告到大亚湾区房产管理局办理相关的更名手续;
二、原告丘**同意在上述更名手续完成后的三十日内一次性返还被告钟**支付的购房款5000元。
三、原告丘**同意在上述更名手续完成后的三十日内一次性清还案外人赖秋香的借款6000元;
四、本案受理费613元由原告丘**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徐 黎


二○一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媚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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