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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368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368号



原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小区**会所*楼。
法定代表人:郭**。
委托代理人:张**,该公司职员。
被告:何**,女,汉族,1964年6月22日出生,住深圳市蛇口**公寓*座*号房,身份证号码:31010919640622****
原告**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斌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请求确认解除原、被告双方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1A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查:2011年3月12日,原告**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何**签订《楼宇认购书》一份,约定被告认购原告开发的**·海豚湾花园10栋708号住宅。2011年3月23日,原、被告双方就该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11A5***)。合同签订后,被告因个人原因逾期支付到期房款,并向原告提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就合同履行情况发生争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双方于2011年3月23日签订的**·海豚湾花园10栋708号住宅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11A5***);
二、原告**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因解除合同所产生的登记费用;
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彭斌生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于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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