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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385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385号



原告:孔*,女,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号,身份证号码:43038119841103****。
委托代理人:颜**,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西区**路**园*栋*号。
法定代表人:徐*。
委托代理人:刘**,该公司职员。
原告孔*诉被告惠州市**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颜**以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孔*诉称:2012年1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编号为0000999的《认购协议书(内部)》,约定原告向被告认购位于惠州市大亚湾龙海一路与龙山五路交汇处晨曦大地花园(推广名:月半弯2曦悦)第5栋1单元403号物业,总房价为331236元。原告依约支付了定金40000元。该认购书约定:双方于2012年10月30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被告提前7天电话或书面通知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但原告未接到被告任何形式的通知来签订合同。原告经了解得知,被告在双方签订合同的最后期限2012年10月30日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属于禁止预售的商品房。签订认购书时被告并未告知原告其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事实。现因被告的原因未能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被告应当按照认购书中定金条款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即80000元。原告于2013年3月5日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但被告置之不理。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利,特具此状,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确认原被告于2012年1月5日签订的编号为000****的《认购协议书(内部)》的权利义务终止;2.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8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惠州市**实业有限公司辩称:1.签订认购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已于2013年1月16日取得预售许可证;2.被告已履行通知义务,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责任在于原告。
经查明:2012年1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编号为000****的《认购协议书(内部)》,约定:原告向被告认购位于惠州市大亚湾龙海一路与龙山五路交汇处晨曦大地花园(推广名:月半弯2曦悦)第5栋1单元403号房;原告选择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总房价为331236元;双方约定于2012年10月30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被告提前7天电话或书面通知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原告于合同签订当天向被告支付了定金5000元,后于2012年1月13日支付定金35000元。2013年1月16日,被告取得涉案商品房编号为惠湾房预许字[2013]第003号的预售许可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孔*与被告惠州市**实业有限公司一致同意解除双方于2012年1月5日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内部)》;
二、被告惠州市**实业有限公司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孔*退回定金40000元,该款项退至原告孔*名下账号为955998012921941****的农业银行账户。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孔*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周 勇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连楚宇
刘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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