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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386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386号



原告:谢**,女,汉族,1972年12月25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镇**村,现住深圳市**口岸,身份证号码:51022219721225****。
委托代理人:颜**,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西区**路**园*栋*号房。
法定代表人:徐*。
委托代理人:刘**,该公司职员。
原告谢**诉被告惠州市**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颜**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2年2月27日与被告签订了《认购协议书》,约定原告向被告认购位于惠州市大亚湾龙海一路与龙山五路交汇处晨曦大地花园第4栋1单元2004号物业,总房价为185292元。原告依约于签订合同当日向被告支付定金20000元。该认购协议书第四条约定:“双方约定于2012年10月30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原告至今未接到被告任何形式的通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原告到被告售楼处了解才得知,被告在双方签订认购书时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签订认购书时被告并未告知原告其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事实。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认购书约定了定金条款,应为有效。原告已按认购书的规定交纳了定金20000元,故该认购书的效力自其交付定金后即已存在,且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在执行认购书的过程中,原告并无违约行为,导致双方未能签订预售合同系被告未按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内履行通知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的义务,被告应承担双方没有签订预售买卖合同的全部责任。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具此状,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依法确认原被告于2012年2月27日签订的《认购协议书》的权利义务终止;2.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4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1.签订的认购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2.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责任在于原告,被告已于2012年8月16日取得预售许可证,被告所出售的楼盘符合各项规定,原告未按双方约定的时间签署合同,责任在于原告。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2月27日签订了一份《认购协议书》,约定:原告向被告认购位于惠州市大亚湾龙海一路与龙山五路交汇处“晨曦大地花园”第4栋1单元2004号商品房,建筑面积49.28㎡,总价为185292元;原告认购的条件是本协议书签订之日支付定金2万元;双方于2012年10月30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提前7天电话或书面通知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须按约定的时间及付款方式如数缴付房款,选择银行按揭付款的,同时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如超出付款期限未付清房款的,被告有权将该物业售予他人而无需通知原告,原告交纳的房款不予退还;等等。2012年8月16日,涉案房屋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12年10月30日之后,原告以被告未通知其签订合同为由,拒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遭到被告拒绝。遂酿成纠纷,故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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