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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387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387号


原告:阳**,男,汉族,1925年4月10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双峰县**镇**村**村民组,身份证号码:43252219250410****。
原告:成**,女,汉族,1926年7月26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双峰县**镇**村**村民组,身份证号码:43252219260725****。
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阳*,男,汉族,1987年12月15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双峰县**镇**村**村民组,身份证号码:43252219871215****。
原告:阳*,男,汉族,1987年12月15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双峰县**镇**村**村民组,身份证号码:43252219871215****。
委托代理人: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游**,男,汉族,1964年7月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村委会**村*号,身份证号码:44252119640707****。
委托代理人:胡**,男,汉族,1979年7月2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村委会**村*号,身份证号码:44130119790726****。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住所:惠州市惠城区**路*号**大厦*层*房。
法定代表人:王*,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男,汉族,1988年3月8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南漳县**镇**村*组*号,身份证号码:42062419880308****,系公司员工。
原告阳**、成**、阳*诉被告游**、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惠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会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月19日20时40分,被告游**驾驶粤BQ783E号车从石化大道往霞涌东兴路四巷方向行驶,途经东兴路12号门前路段左转弯驶入东兴路四巷时因其疏忽大意,未注意路面情况左转弯时驶过交通禁止标线,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将在路旁行走的行人阳仲云撞倒,致阳仲云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现场勘查后认为被告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以惠湾公交认字【2013】第010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做出了由被告游**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被告游**驾驶的粤BQ783E号小型轿车在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投保了保单号为1085605072012008910的交强险和保单号为1085605082012001541的商业保险。受害人阳仲云第一顺序继承人有父亲阳**、母亲成**、儿子阳*。阳仲云发生事故前十多年一直在城镇工作和生活。自2011年5月至2012年1月28日止一直在河南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务工。事故发生后被告拒不依法支付赔偿费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判令两被告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因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共70万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9日20时40分,被告游**驾驶粤BQ783E号车从石化大道往霞涌东兴路四巷方向行驶,途经东兴路12号门前路段左转弯驶入东兴路四巷时碰撞行人阳仲云,致阳仲云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阳仲云是农村户籍,事故发生前自2011年5月至2012年11月28日在东莞市务工和居住,自2012年12月起至事故发生时在大亚湾区务工。原告阳**、成**是阳仲云父母,原告阳*是阳仲云儿子。被告游**驾驶的粤BQ783E号车在被告**保险惠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5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被告游**支付了阳仲云在医院抢救治疗的医疗费用。被告游**另行向原告支付了赔偿款4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自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日内向原告阳**、成**、阳*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540000元。上述款项支付至原告指定的以下账户:户名:阳*,账号:622841170017028701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双峰县支行杏子营业所。
二、被告游**于签订本调解协议之日向原告阳**、成**、阳*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40000元。
三、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原、被告双方因本次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终结。原告不得再就本次交通事故向被告主张任何赔偿权利。被告游**已经垫付的阳仲云的医疗费及向原告支付的赔偿款80000元由被告游**自行承担,不得再向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主张理赔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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