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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387号(2)
四、财产保全费1120元,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被告游**负担1000元,原告负担1820元。
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名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朱会东

二〇一三年六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何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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