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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408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408号



原告:胡**,女,汉族,1979年5月7日出生,住深圳市龙岗区布吉*园*期*号楼*座**,身份证号码:51122819790507****。
委托代理人:刘**、李**,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大亚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区西区**城**庭*栋*单位*房。
法定代表人: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惠州大亚湾**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胡**于2013年5月30日以原、被告双方纠纷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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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李海仁


二○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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