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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411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411号
原告: 宋**,男,汉族,1955年2月25日出生,住惠州市大亚湾区澳头**苑*期*栋*单元*号,身份证号码:21020319550215****。
被告: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澳头**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凌**。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诉被告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负担。
审 判 员 徐 黎
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连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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