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414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414号
原告:赵*,女,汉族,1948年7月20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区**路*号内*号楼*号,身份证号码:61040219480720****。
委托代理人:张**,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黎**,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赖**,男,汉族,1973年7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西区**路**村*巷*号,身份证号码:44252119730702****。
被告:刘*,女,汉族,1975年6月7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居委会**园*号之*,现住惠州市大亚湾区西区**路**村*巷*号,身份证号码:44132119750607****。
第三人:蔡**,男,汉族,现住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路*号**。系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南方房地产服务行经营者,个体工商登记号:44138160021****。
原告赵*诉被告赖**、刘*及第三人蔡**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4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2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以及被告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诉称:2012年7月17日,经第三人居间介绍,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西区新联移民村婆窝村小组(联新街三巷7号)的独栋楼房,成交价为85万元。因该物业只有土地使用证、没有房产证且设有抵押,合同特别约定买方付款时间按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进展而定,其中约定签约时原告支付定金10万,消除抵押办理出买方指定名下的国土回执之日原告支付30万,办理出房产回执之日再交付30万,原告在被告交付物业前需付清房款,整个交易时限为签约之日起90个工作日。同时,原告与第三人另行签订《委托办证协议》,约定第三人承包办理到原告指定名下的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承包费用为15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于2012年7月17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定金10万并预付第三人经纪方费用3万元整。但之后交易迟迟不见进展,经催促,第三人以交易因故无法履行为由于2013年1月15日退回原告费用3万元,并书面承诺向被告协调退还定金及其他赔偿事宜。后原告得知被告未能继续履行合同是因为涉案房产的土地是以划拨的方式取得,而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取得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才能转让,否则转让合同无效,故被告无法也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利,特具此状,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确认《房产买卖合同》无效;2.被告返还购房定金10万元并赔偿损失2万元;3.第三人对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赖**辩称:收款属实,但是目前没有钱还。
第三人未到庭应诉,但提出书面答辩状,辩称:无须承担本案的连带赔偿责任。理由如下:1.本案基于房地产买卖合同关系而产生的是否应返还购房定金和赔偿损失的责任,该责任的承担主体应当为作为出卖人的被告;2.原告诉请第三人承担本案的连带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查明:2012年7月17日,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约定:原告通过第三人向被告购买位于西区新联移民村婆窝村小组(新联街三巷7号)的楼房,该楼房现有《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惠湾国用(2010)第1321010****号,未办房产证,目前处于抵押查封给黄东明先生;该楼房的成交价为85万元,签约时原告支付定金10万,签约之日起60日内由第三人垫付购房款15万,领取原告指定名下的国土回执之日原告支付30万,办理出房产回执之日原告再支付30万;交易期限为签订合同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同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委托办证协议》,约定:第三人以总价15万元承包将涉案房屋办理到原告指定名下,该费用包括补出让、房产国土过户费、居间代理费;合同签订之日,被告向第三人预付办证款3万元。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日,即2012年7月17日向被告支付10万元购房定金,并向第三人支付了3万元办证款。后因涉案土地是划拨土地,没有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不得转让而导致交易停滞。第三人已将3万元办证款退还原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赖**、刘*于2013年9月1日前归还原告赵*10万元购房定金,并以10万元为本金向原告赵*支付自2012年7月17日至2013年9月1日期间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息的一半,即3800元给原告赵*。逾期不归还,按民诉法有关规定办理;
二、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赖**、刘*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周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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