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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431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431号



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澳头**大厦*区*楼*房。
法定代表人:张**。
委托代理人:韩*,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陈**,男,汉族,1967年7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丰顺县**镇*村*,身份证号码:44142319670703****。
委托代理人:李**,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女,汉族,1975年4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9750402****。
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给付原告已到期分期购房款489384元;二、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至2013年3月31日的违约金为66189.49元,以后的违约金按照欠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两份,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位于大亚湾霞涌横岭“小城故事花园”1栋1单元3005号房、3302号房。其中 3005号房屋的建筑面积为80.77平方米,总价款为378180元, 3302号房屋的建筑面积为77平方米,总价款为495719元。
签订合同后,被告向原告分别支付了3005号房的首期款113454元、3302号房的首期款148716元,余款至今未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一致同意解除双方于2011年10月21日签订的“小城故事花园”1栋1单元3005号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共同向大亚湾区房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注销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合同号为11C7***,预告登记号为3300063***);
二、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一致同意继续履行双方于2011年10月21日签订的“小城故事花园”1栋1单元3302号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被告陈**已支付给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1幢1单元3005号房的购房款113454元,被告同意将扣除向原告支付的违约金10000元后的余款103454元转为其购买1幢1单元3302号房的购房款。1幢1单元3302号房尚欠的购房款243549元,被告同意补交63549元,剩余房款180000元于2013年6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
四、本案诉讼费4678元由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执行费以及解除合同所需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陈**承担;
五、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原、被告双方互不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徐 黎


二○一三年六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连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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