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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432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432号



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澳头**大厦*区*楼*房。
法定代表人:张**。
被告:陈**,男,汉族,1980年2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高要市**镇**村委会**,身份证号码:44122119800208****。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9元,由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黎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连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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