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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437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437号


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澳头南山国际大厦A区6楼622房。
法定代表人:张**。
委托代理人:韩*,该公司职员。
被告:李**,女,汉族,1974年12月27日出生,住贵州省瓮安县**镇**路*号楼*号,身份证号码:52272519741227****
委托代理人:艾*,女,汉族,1979年12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瓮安县**镇**巷*号楼*幢*号,身份证号码:52272519791220****
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7月2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7922.7元,并承担解除合同相关费用;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7月23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小城故事花园”2栋502号房,建筑面积为76.15平方米,总价款为379227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购房款79227元,余款300000元至今未付。
另查,合同签订后,原告将该预售商品房合同在房管部门办理了预售登记,其预售登记号为11C7***。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一致同意解除双方于2012年7月23日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告登记依据合同号为11C7***),同时注销该房屋的预告登记号(预告登记号为3300058***),并共同向大亚湾区房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二、被告李**已经支付的购房款79227元,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扣除被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30000元后,将余款49227元退还给被告;
三、本案诉讼费374元,执行费以及解除合同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李**承担。
四、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原、被告双方互不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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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徐 黎


二○一三年六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连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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