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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455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455号



原告:李*,女,汉族,1987年7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镇**村*村*号,身份证号码:41272819870702****。
委托代理人:曾**,女,汉族,1984年2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平县**镇**村委会*,身份证号码:44162319840203****。
被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西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黄**。
委托代理人:肖**,女,汉族,1986年4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区**路*号,身份证号码:35050219860420****。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李*诉被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款120000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查:2011年6月3日,原告李*与被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约定:1.被告将其公司开发的位于惠州大亚湾区西区龙海二路3号三远怡和园3栋1202号房预售与原告;2.该房建筑面积为86.02平方米,合同总价款为520000元,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在签订合同后15日内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缴纳首期购房款12万元及维修基金5161元。此后,原告未能办理银行按揭贷款,遂向被告提出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付购房款。
另查明,被告于2010年9月18日取得涉案房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涉案房产亦已向房管局办理预告登记(粤房地预登惠州字第330007****号),预告登记依据合同号为10D****。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一致同意解除双方于2011年6月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0D****)及注销预告登记(编号:粤房地预登惠州字第330007****号);
二、被告应当协助原告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撤销手续及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专项维修基金5161元;
三、原告已支付的首期款12万元在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备案后由被告退还给原告,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责任;
四、解除合同所产生的费用由原告承担。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李海仁


二○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于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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