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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483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483号
原告:黄*,男,汉族,1987年9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乡**村*号,身份证号码:41162719870929****。
原告:李**,女,汉族,1987年6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路*号,身份证号码:65422619870604****。
被告:惠州大亚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西区**埔**路**城*号楼*楼。
法定代表人: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该公司职员。
原告黄*、李**诉被告惠州大亚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斌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解除《**城房地产认购协议》,被告退还原告购房定金人民币3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经查:2011年1月22日,原告黄*、李**与被告**公司签订了一份《**城认购协议》,认购了被告开发的位于惠州市大亚湾“德州城·罗马印象花园”第19号楼一单元2003号住宅,该协议约定原告采用银行按揭的付款方式,应于2013年2月25日前付清首期房款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经双方达成一致约定原告于2013年3月25日到被告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13年3月25日,原告黄*到被告**公司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双方因合同部分条款无法达成一致,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签订。同时双方对解除认购协议及退还定金也产生了争议,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双方于2013年1月22日签订的《**城认购协议》;
二、被告**公司同意在本民事调解书生效后10日内退回原告黄*、李**购房定金人民币20000元;
三、本案的诉讼费275元由原告黄*、李**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彭斌生
二○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于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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