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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533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533号


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澳头**大厦*区*楼*房。
法定代表人:张**。
委托代理人:林**,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邓**,男,汉族,1982年3月10日出生,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路**花园*栋*,身份证号码:44142319820310****。
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邓**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10月2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判令原告支付被告赔偿金11124.5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10月25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小城故事花园”3栋二单元904号房屋,建筑面积75.86平方米,总价款441505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购房款141505元,余款300000元至今未付。
另查,合同签订后,原告将该预售商品房合同在房管部门办理了预售登记,其预售登记号为11C7***。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桂萍一致同意解除双方于2011年10月25日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告登记依据合同号为11C7***),同时注销该房屋的预告登记号(预告登记号为3300033***),并共同向大亚湾区房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二、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在本民事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退还被告邓**已交付的首期款141505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1124.5元,上述款项合计152629.5元;
三、本案诉讼费39元由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执行费及解除备案登记等费用(以实际发生的为准)由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四、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原、被告双方互不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徐 黎


二○一三年六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连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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