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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刑初字第49号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晋刑初字第49号


公诉机关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温某某,女,出生于新疆墨玉县,维吾尔族,小学文化,经商,住新疆墨玉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11月2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13年11月22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
翻译人哈米提,福州市公安局干警。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晋检刑诉(2013)10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某某及其翻译人哈米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12日15时许,阿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无牌无证摩托车载运烧烤货物在福州市晋安区福马路与岳峰南路交叉路口被执勤民警薛建榕扣押。阿某某遂打电话给乌某某(另案处理),乌某某接电话后,与其妻子即被告人温某某提一同坐摩托车来到现场。被告人温某某与民警薛建榕不断争论,试图拿回摩托车,还用手推民警薛建榕。乌某某与其他新疆老乡将摩托车上的烧烤货物搬下卸在旁边。被告人温某某见无法拿回摩托车,将民警扣押放在路边的无牌女式摩托车推倒在地,拿打火机给阿某某点火,但阿某某未点着。被告人温某某从阿某某手中拿过打火机,将被查扣的摩托车点着,致使扣押的被盗摩托车被烧毁,后三人离开现场。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并宣读如下证据:1、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阿某某、乌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吴某某、曾某某、吴某某、上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温某某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2日15时许,阿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载运烧烤货物途经福州市晋安区福马路与岳峰南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薛建榕拦下检查。阿某某无法提供驾驶证、摩托车行驶证等相关证件,执勤民警薛建榕将该摩托车暂扣在马路边。阿某某遂打电话给其老板乌某某(另案处理),乌某某接电话后与其妻子即被告人温某某一同来到现场。被告人温某某与民警薛建榕不断争论,试图拿回摩托车,并用手推民警薛建榕。乌某某与其他新疆老乡将摩托车上的货物卸下搬到旁边。被告人温某某见无法拿回摩托车,遂将该摩托车推倒在地,并拿打火机给阿某某叫其点燃摩托车,但阿某某未点着,被告人温某某即从阿某某手中拿过打火机将摩托车点燃,致使该摩托车被烧毁。后被告人温某某等人离开现场。
上述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人阿某某、乌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吴某某、曾某某、吴某某、上官某某等人的证言、执勤民警薛建榕关于查纠交通违法经过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墨玉县人民政府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温某某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有良好的悔罪表现,且其户籍地墨玉县司法局经调查认为温某某适合社区矫正,故对被告人温某某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温某某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温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赖晓媛
代理审判员  钟田珍
人民陪审员  严日成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俞亚妹
附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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