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4)晋刑初字第136号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晋刑初字第136号
公诉机关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柯某某,男,1969年9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南靖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福建省南靖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晋检刑诉(201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倪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3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柯某某酒后驾驶某小车途经福州市晋安区省二医院东二环院区门前南往北方向时被民警拦下当场进行酒精测试,被告人柯某某的酒精浓度为85.1mg/100ml。后民警将其送医院抽取血样检验。经鉴定,被告人柯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8.0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如下证据: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酒精吹气测试结果、驾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证人吴某某证言、被告人柯某某供述、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13)醇检字第642号乙醇含量司法检验报告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柯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3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柯某某饮酒后驾驶某小车途经福州市晋安区连江北路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人民医院二化分院门前南往北方向行驶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测,被告人柯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85.1mg/100ml。被告人柯某某随即被带往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0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酒精吹气检测单、驾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证人吴某某证言、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13)醇检字第642号乙醇含量司法检验报告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预缴罚金,且其户籍地福建省南靖县司法局经调查评估认为柯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被告人柯某某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柯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柯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赖晓媛
代理审判员 钟田珍
人民陪审员 赖丹玲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俞亚妹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