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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683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683号



原告:惠州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西区*室。
法定代表人:张*。
委托代理人:叶*,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男,汉族,1955年6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区*街*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
本院于2013年6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惠州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曾日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解除原、被告于2012年6月18日签订的编号为大亚湾(2012)01***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查:2012年6月18日,原告惠州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位于惠州大亚湾西区的龙城一品花园第49栋1单元02号房,该房的建筑面积为324.60平方米,总房价为人民币236万元,合同约定被告选择按揭方式支付房款。被告在支付首期房款95万元后,其余房款141万元未予支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惠州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自愿解除双方于2012年6月1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编号为(2012)01***,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号为HW201201***]。
二、因解除合同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原告惠州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惠州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曾日华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柯婧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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