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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423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423号
原告:杨**,男,汉族,1989年8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身份证号码:350521198908050**。
委托代理人:曾**,女,汉族,1984年2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平县,身份证号码:441623198402035**。
被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黄**。
委托代理人:肖**,女,汉族,1986年4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身份证号码:350502198604201**。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杨**诉被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款214839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查:2010年12月23日,原告杨**与被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公司开发的位于大亚湾区**园8幢2903号房预售与原告。该房建筑面积为121.53平方米,合同总价款为714839元,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在签订合同后15日内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缴纳首期购房款214839元及维修基金7292元。此后,原告未能办理银行按揭贷款,遂向被告提出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付购房款。
另查明,被告于2010年9月18日取得涉案房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涉案房产亦已向房管局办理预告登记(粤房地预登惠州字第330001**号),预告登记依据合同号为10D4**。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一致同意解除双方于2010年12月2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0D4**)及注销预告登记(编号:粤房地预登惠州字第330001**号)。
二、原、被告一致同意在本民事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共同向惠州市大亚湾区房管局提交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撤销手续所需材料,申请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
三、原告已支付的购房款214839元在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备案后由被告退还给原告,被告将款项汇入原告指定账户(账号:622700183263033**,户名:杨**)后,视为被告已履行完毕退款义务。
四、被告同意尽力协助原告向惠州市大亚湾区房管局及相关部门申请退还已缴纳的专项维修基金7292元。
五、双方关于购房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互不追究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226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李海仁
二○一三年五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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