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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415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415号
原告:席**,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侗族,住址:贵州省三穗县,身份证号码:5226241969120**。
委托代理人陈**、刘**,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代码:662655**。
负责人:张**,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本院于2013年4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席**诉被告华**、华**、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2012年10月4日,华**驾驶华**所有的苏DLQ**号小车从深圳市往大亚湾西区石化大道,行驶至塘布路口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先行,与原告席**乘坐的胡**驾驶的轻便摩托车碰撞,造成二车损坏,席**受伤的事故。大亚湾交警大队认定华**负事故主要责任,胡**负次要责任,席**无责任。事后,席**因左肱骨髁骨折住院治疗95天,后评为伤残九级,苏DLQ**号小车在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特诉请处理,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263979.89元。
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确认住院费用29241.2元中有6500元医疗费是肇事另一方车主胡**支付。
二、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自愿支付赔偿款15万元给原告席**,收款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响水河支行,账号:6222022008015722**,户名:席**,在2013年6月30日前支付。
三、原告席**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不得再以此事故向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华**、华**提出任何赔偿。
四、原告自愿撤销对被告华**、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10元(缓交)由原告负担,在领调解书时交纳。
原、被告同意本协议经双方签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李森洪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何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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