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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405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405号
原告:黄**,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身份证:442526196709155**。
原告:陈**,女,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身份证:442526196910265**,二原告是夫妻。
委托代理人:刘**、江**,均为湖南**(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东莞市。
被告:北京**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昌平区,组织机构代码:101105**。
法定代表人: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陈**,均为该公司员工。
被告:惠州**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址:惠州市大亚湾。注册号:44130040001**。
法定代表人: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范**,均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惠州市江北。
本院于2013年4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陈**诉被告北京**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惠州**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侵权赔偿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2012年10月13日0时20分许,原告夫妻之子黄**驾驶二轮摩托车从惠州往淡水方向行驶,途经惠澳大道中建路段K40+898.5博下村分离式交叉桥墩施工路段时,由于路况不佳,不慎碰撞到被告承建施工的桥墩,造成车损人亡的事故。作为施工单位的被告北京**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做好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应对事故负赔偿责任,发包单位被告惠州**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应负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和费用187083元;2、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北京**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愿一次性补偿5万元给原告黄**、陈**,双方到法院领取调解书时付清,双方再无其他争执。
二、原告撤销对惠州**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1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原、被告一致同意本协议由双方委托代理人签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李森洪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唐 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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