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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381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381号



原告。师所理人251700.园认购协议书.原告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张**。
委托代理人:叶**,男,汉族,1990年6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澧县,身份证号码:430724199006151**,该公司职员。
被告:陈**,男,汉族,1964年10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身份证号码:512901196410010**。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2日以原、被告双方纠纷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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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李海仁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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