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372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372号
原告: 张**,男,汉族,1972年7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三原县,现住惠州市大亚湾区,身份证号码:61042219720715**
被告:唐**,女,汉族1971年9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宁县,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广东省女子劳教所三大队,身份证号码:42112719830929**。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可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负担。
审 判 员 徐 黎
二○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媚凤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