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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330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330号
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张**。
被告:潘**,女,汉族,1979年6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启东市。身份证号码:320681197906288**。
本院在审理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勇
二○一三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连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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