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325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325号
原告:胡**,男,汉族,1953年6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身份证号码:44252119530615**。
原告:胡**,女,汉族,1984年5月1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身份证号码:44130119840512**。
原告:胡**,男,汉族,1986年2月1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身份证号码:44130119860212**。
原告:胡**,女,汉族,1988年1月1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身份证号码:44130119880113**
原告:刘**,男,汉族,1933年6月3月出生,住址:广东省连平县,身份证号码:44162319330603**。
原告:何**,女,汉族,1939年5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连平县,身份证号码:4416231939052**。
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廖**、张**,均为惠州市惠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男,汉族,1963年2月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化州市,身份证号码:44098219630205**。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被告:黄**,男,汉族,1960年5月2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身份证号码:44252119600521**。
被告:曾**,男,汉族,1983年8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身份证号码:44138119830810**。
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
负责人:郭**。
被告: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住所:惠州市江北。
原告胡**、胡**、胡**、胡**、刘**、何**诉被告赵**、黄**、曾**、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深圳分公司)、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财险惠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会东独任审判,于2013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胡**、胡**、胡**及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险深圳分公司、**财险惠州支公司、黄**、赵**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胡**、胡**、胡**、刘**、何**诉称:2013年02月13日17时30分,赵**驾驶粤B4C**号轻型厢式货车从大亚湾惠澳大道向往校木洞村方向行驶,途径校木洞村桥路段右转时,因措施不当,碰撞行人刘**后与对向方向由黄**驾驶的粤NHH**号小车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刘**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2013年2月20日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惠湾公交认【2013】第00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黄**、刘**不负事故的责任。本案肇事车辆粤B4C**轻型厢式货车在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交强险限额120000元,粤NHH**号小车在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交强险限额120000元,事故发生时两保险均在保险期内。原告是非农业家庭户口,应按城镇标准。原告因交通事故赔偿款一事曾与被告多次协商,但未果,故而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一、依法判令原告因此次的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下:死亡赔偿金537949.6元、精神抚慰金150000元、丧葬费2784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5692.5元、误工费5400元、交通费10000元,上述合计786884.1元;二、判令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12万元保险限额范围内向原告赔偿11万元,其中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支付;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交强险范围内向原告赔偿11000元;四、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超出交强险范围内的上述各项损失665884.1元由赵**依100%的民事责任向原告赔偿。上述二、三、四项合计为786884.1元;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曾**辩称:被告只认识黄**的儿子黄**,被告在2010年4月11日把粤NHH**小型轿车卖给黄**,当时双方签订了协议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所以现在的登记车主还是被告曾**。
被告黄**、**保险深圳分公司、**财险惠州支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本院询问被告赵**,被告赵**称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自己已无经济能力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3日17时30分,赵**驾驶粤B4C**号车从大亚湾惠澳大道向往校木洞村方向行驶,途经校木洞村桥路段右转时,因措施不当,碰撞行人刘**后与对向方向由黄**驾驶的粤NHH**号小车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刘**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大亚湾交警大队于2013年2月20日作出惠湾公交认【2013】第00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黄**、刘**不负事故的责任。刘**是城镇居民,原告胡**是死者刘**的丈夫,原告胡**、胡**、胡**是刘**的子女,原告刘**、何**是刘**的父母。原告刘**、何**是农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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