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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323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323号



原告:沈**,男,汉族,1969年2月27日出生,地址:四川省大竹县,身份证号码:513029196902276**。
委托代理人:杨**、张**,均为惠州市惠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男,汉族,1965年9月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身份证号码:2202031965090**。
被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牛**。
委托代理人:廖**,男,汉族,1975年8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身份证号码:36243019750820**。系该公司的员工。
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
负责人:尤**,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骆**、魏**,均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诉被告王**、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会东独任审判,于2013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及委托代理人张**、杨**、被告王**、被告**公司委托代理人廖**、被告**保险深圳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诉称:2012年11月5日8时25分,王**驾驶粤B96**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澳头岩前移民村经中兴五路往中兴南路方向行驶,途径中兴五路管委会办证大厅门前路段时,碰撞同方向由沈**驾驶的无号牌轻便摩托车,造成车辆损坏,沈**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驾驶粤B96**号小型普通客车驶离现场。于2013年2月4日,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惠湾公交认字【2012】第015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负事故全部责任、沈**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入惠阳人民医院治疗。粤B96**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12万元及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的事实,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前,原告在惠州惠阳区生活居住、消费、工作满一年,原告已此事故赔偿款一事多次与被告协商,但未果,故而原告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强制险12万元限额范围内和第三者商业险50万元限额范围内)依100%的民事责任连带向原告赔偿下述费用:医疗费76410.33元、伤残赔偿金112969.4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150元、营养费6150元、护理费14760元、误工费15837.3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鉴定费23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614.1元,交通费3000元。上述共计284191.13元,被告己支付55000元医疗费,予以扣除,原告实际诉请为229191.13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辩称:原告称被告支付了5.5万元的医疗费与事实不符,王**实际支付了6万元的医疗费。
被告**公司辩称:与被告王**的答辩意见一致。
被告**保险深圳分公司辩称:一、保险公司保留对伤残鉴定及医疗费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二、如果鉴定与医疗费都属实的话,其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建议10000元为宜;三、营养费按照住院时间30元一天为宜;四、护理费按照住院时间50元一天计算为宜;五、交通费没有相关票据,请求法庭酌定600元以内。
经审理查明 :2012年11月5日8时25分,王**驾驶粤B96**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澳头岩前移民村经中兴五路往中兴南路方向行驶,途径中兴五路管委会办证大厅门前路段时,碰撞同方向由沈**驾驶的无号牌轻便摩托车,造成车辆损坏,沈**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驾驶粤B96**号小型普通客车驶离现场。2013年2月4日,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惠湾公交认字(2012)第015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负事故全部责任,沈**不负事故责任。沈**受伤后被送往惠阳区人民医院治疗,共住院123天。沈**出院时的医嘱意见主要有:1、继续门诊治疗,不适随诊;2、定期复查,视情况拆除内固定,费用约8000元;3、加强营养;4、住院期间陪人一位;5、建议休息三个月。沈**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为76410.33元,其中被告王**支付了55000元。经本院委托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对沈**的伤情进行鉴定,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于2013年4月16日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沈**构成一个九级伤残和一个十级伤残,沈**的后续医疗费为15000元。沈**支付了鉴定费2300元。沈**是农村户口,自2010年5月起在惠阳区淡水承修三路开设“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零售不锈钢门、木门。沈**母亲胡**需沈**扶养,胡**1938年12月22日出生,是农村户口,胡**有包括沈**在内的5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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