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300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300号
原告:董**,男,汉族,1963年7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武冈市,身份证号码:43262319630705**。
委托代理人:廖**,惠州市惠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苏**),男,汉族,1977年7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身份证号码:13252319770725**,是粤BW9**轻型厢式货车的驾驶员。
被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粤BW9**轻型厢式货车的车主。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男,1980年2月4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是粤BW9**轻型厢式货车所投保公司。
负责人:李**,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李**,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诉被告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保险深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森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委托代理人廖**、被告**公司委托代理人张**、**保险深圳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诉称:2012年7月28日5时35分,苏**驾驶粤BW9**货车从大亚湾西区光弘厂方向经永达路往西区移民村方向行驶,途径龙山八路光弘厂路口左转弯时,与从西区移民村方向往石化大道方向直行由董**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董**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后大亚湾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苏**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董**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惠阳区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1、闭合性腹外伤,含:小肠破裂、小肠系膜血管断裂、弥漫性腹膜炎、急性阑尾炎,2、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裂伤,共用医疗费为37287元。2012年12月16日董**在广东淡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董**的损失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综合评定董**小肠穿孔破裂修补,构成十级伤残,小肠系膜断裂修复,构成十级伤残。肇事车辆粤BW9**货车在被告**保险深圳公司投保交强险12.2万元和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前,原告一直在大亚湾居住、务工一年以上,有固定收入。原告出院后曾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而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保险深圳公司在交强险12.2万元保险额向原告赔偿如下费用:医疗费1万元、伤残赔偿金59174.4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护理费1920元、误工费1.1万元、被抚养人生活费7398.16元,合计100292.62元。二、判令被告**保险深圳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0万元内赔偿苏**、**公司依70%的责任连带向原告赔偿各项费用共20710.9元。上述两大项合计121003.52元,被告**公司已经支付医疗费26099元,原告实际诉请为94904.52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无答辩意见。
被告**公司辩称:原告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和我公司已支付26099元属实,认可其构成十级伤残的鉴定。被告苏**是本公司员工,本案中的驾车行为属于公司职务行为。对原告的诉求有如下异议:1、原告治疗急性阑尾炎费用529元与本案无关,应由原告自负;2、原告计算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有误,应按规定标准我公司负70%计算;3、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营养费800元、鉴定费1050元于法无据,我方不承担;综合原告的各项合理费用应为69569.7元。
被告**保险深圳公司辨称:原告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属实,认可其构成十级伤残的鉴定,但各项费用的计算要符合规定,过高标准或于法无据的应当剔除,原告应自负交强险以外数额的30%。其中非社保用药1452.48元、治疗急性阑尾炎费用529元、营养费560元、诉讼费475元、鉴定费1050元,我方不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8日5时35分,苏**驾驶粤BW9**货车从大亚湾西区光弘厂方向经永达路往西区移民村方向行驶,途径龙山八路光弘厂路口左转弯时,与从西区移民村方向往石化大道方向直行由董**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董**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后大亚湾区交警大队作出惠湾公交认字【2012】第0001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苏**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董**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惠阳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6日,被诊断为:1、闭合性腹外伤,含:小肠破裂、小肠系膜血管断裂、弥漫性腹膜炎、急性阑尾炎,2、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裂伤,共用医疗费为37287元,被告**公司垫付了26099元。住院期间一人护理。2012年12月16日董**在广东淡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董**的损失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综合评定董**小肠穿孔破裂修补,构成十级伤残,小肠系膜断裂修复,构成十级伤残。事故车辆粤BW9**货车在被告**保险深圳公司投保交强险12.2万元和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前,原告一直在大亚湾居住、务工一年以上,有固定收入。审理中原告对有争议的治疗急性阑尾炎费用529元愿意放弃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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