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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318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318号



原告:唐**,男,汉族,1979年7月9日出生,现住惠州市惠阳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
被告:邓**,男,汉族,1969年8月7日出生,现住惠州市惠阳区。身份证号码:51292119690807**。
被告:惠州市惠阳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阳区淡水
法定代表人:张**。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诉被告邓**、惠州市惠阳区**实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唐**负担。
审 判 员 周 勇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连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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