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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295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295号
原告:邱**,男,汉族,1972年7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饶平县,身份证号码:440522197207210**。
委托代理人: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大亚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吴**。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诉被告惠州大亚湾**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邱**于2013年4月15日以原、被告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邱**负担。
审 判 员 李海仁
二○一三年四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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