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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293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293号



原告: 杨**,女,汉族,1964年1月2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身份证号码:23010319640102**。
被告: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叶**。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负担。




审 判 员 徐 黎


二○一三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媚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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