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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255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255号



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女,汉族,1989年3月16日出生,住惠州市大亚湾区,身份证号码:44130119890316**。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涂**,男,汉族,1991年6月27日出生,住深圳市宝安区,身份证号码:42112519910627**。
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涂**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8日依法受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4131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查:2011年9月8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登记号:11C7**),约定原告将其公司开发的位于惠州市大亚湾霞涌的**花园第1幢一单元2702号房预售与被告,该房建筑面积为77平方米,合同总价款为541310元,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其中2011年9月8日前付首期款171310元,余款370000元办理银行按揭方式支付。被告于2011年9月8日向被告支付了首期款171310元。涉案房产于2011年10月18日在房产管理局办理预告登记,登记号为粤房地预登惠州字第330002**号。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因自身原因,未能办理按揭贷款,购房余款亦未向原告支付,原告也未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于2011年9月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号:11C7**)及注销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号:粤房地预登惠州字第330002**);
二、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4131元;
三、原告同意在合同备案解除后三日内向被告退回购房款117179元(171310元-54131元);
四、解除合同备案登记费用包括诉讼费、执行费、解除备案登记费均由被告承担。
五、合同解除后,双方权利义务终止,互不追究法律责任。
案件受理费576.5元,由被告涂**负担,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1153元,被告涂**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径付原告576.5元,本院退回原告576.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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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周 勇
审 判 员 李海仁
审 判 员 徐 黎


二○一三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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